陕西旭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旭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恢969号
申请执行赵粱,男,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旭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阳阳国际广场1幢2单元22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旭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雁劳仲案字(2016)44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旭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旭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旭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00元,其中扣划案款9050元,扣缴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上述案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赵粱同意本院结案,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恢969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哲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