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6执809-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现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陕0116执8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立
审判员 姚俊玲
审判员 杨宝健
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