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6号新世纪大厦120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世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锋,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女儿),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2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 林
审 判 员  张煜枫
审 判 员  马忠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冯照阳
书 记 员  闫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