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06民初4423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5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升,广西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6号新世纪大厦1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8874XG。
法定代表人:王世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3.56元(原告***已预交1616.78元),减半收取计1616.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覃柳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