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执恢13号
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9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款项2418249.0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658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案件款共计20000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向本院交纳了该案执行费26582元。该案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95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执恢1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