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路二路16号新世纪大厦120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世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万泉街八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宝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民终95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陕民终9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等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愿意与被执行人进行商议处理,向我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5执2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别 周 玲
审 判 员 井 延 升
审 判 员 候 晓 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华书记员赵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