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7102执5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18689D。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飞翔,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玮,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1)陕710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78601.7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079元,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7102执5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 源
审判员 廖 亮
审判员 唐卫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