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财保119号
申请人: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06号广大国际大厦高新品阁1幢1单元113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18689D。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自贸大道与宣平大街十字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10858541275。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3700.86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3700.86元(户名:陕西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沣惠路支行,账号:7253010182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牛传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