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2255号
原告:陕西某某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路XX号XX大厦XX幢XX单元XX室。
被告: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XX大街XX号。
原告陕西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受理。审理期间,原告陕西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申请对被告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57元,减半收取7478.5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沙咸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