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万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16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正春,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泽锋,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万***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陕0116财保126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西安万***置业有限公司在陕西秦农银行莲湖支行XXXXXXXXXXXXX账户和秦农银行莲湖支行营业室XXXXXXXXXXXXX账户及西安银行东大街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内997526.10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2022年6月9日,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万***置业有限公司在陕西秦农银行莲湖支行XXXXXXXXXXXXX账户和秦农银行莲湖支行营业室XXXXXXXXXXXXX账户及西安银行东大街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内997526.10元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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