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8863号
原告: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幢XX单元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18689D。
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号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797456055R。
法定代表人:王忠南。
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受理原告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 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樊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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