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4866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新区。
被告:***,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新区。
被告: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