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1379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岩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151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5000元、利息、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和解系双方自愿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1379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换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