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4488号
原告: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迈科商业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迈科商业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焦阳宁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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