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8民初812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科技西路1号绿地博海大厦A3-1130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