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陕0113民初15325号
原告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森公司)与被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王高歌,被告精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社、宋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被告精华公司(甲方)与原告阳森公司(乙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第5.1条约定:“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10%(人民币245166.25元)作为预付款。”;第5.2条约定:“进度款:乙方于施工节点完成后按照约定的节点付款内容提出进度款的书面申请(含已完成工程量清单),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后,由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量、完成情况、费用的审核并完成按约定内容完成支付。”;第5.3条约定:“验收款:依据本合同单项相应地坪工程完成验收:经过甲方、相关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资料齐全并决算完成且收到乙方全额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第5.4条约定:“质保金: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24个月,质保期满后且乙方履行完质保期内所有责任并经甲方确认后一次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第5.5条约定:“以上在甲方向乙方支付每笔款项之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款额的增值税发票。”;第9.1条约定:“本合同的质保期为自甲方整体将项目交付给业主之日起的24个月,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特殊地面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验收合格。”;第9.3条约定:“质保期内出现的任何因乙方原因引起的问题,乙方必须在业主/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无偿解决;乙方在接到业主/甲方通知,6小时内做出答复,48小时内到场解决”;第13.4条约定:“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时通过竣工验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如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乙方应对超出部分进行补偿。同时,质保期相应顺延。工程验收通过后,质保期内,由于乙方施工范围内存在质量问题,影响运行,乙方应立即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及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赔偿金额。”;合同附件2,SOG施工方案第三章SOG整体无缝地坪系统设计说明第3.2条分层设计说明第(3)项后张型预应力混凝土板载明:“采用这一技术可将整个高电压绝缘实验室一仓浇筑完成,使整个车间只由一整块混凝土板块组成,无须传统钢筋混凝土分仓作业,在车间内形成多个混凝土板块,同时,无须如传统混凝土切缝,并通过外加预应力确保混凝土自身开裂得到有效控制,实现整个实验室内浑然一体,完全无缝,解决了困扰建筑业多年的混凝土板浇筑难题”。 《承包合同》签订后,阳森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开工。2018年4月案涉工程投入使用。2018年,阳森公司将精华公司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精华公司支付工程款705815.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8)陕0113民初15235号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载明:“…因双方对B区面层是否已经完成存在差异,经本院现场查看,双方确认B区厂房整体目测颜色、表面面层基本一致无差异,B区整个西侧约五分之四的标线未画,B区自西往东方向走呈南北方向存在四处开裂…2018年4月涉案工程投入使用…”。该判决认定因阳森公司未向精华公司出具全额发票且交付给精华公司,支付工程款至95%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按照合同约定应由精华公司向阳森公司支付工程款至75%。阳森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共计2471661.26元,75%应为1853745.95元。因双方共同确认B区整个西侧约五分之四的标线未画,故对未画部分标线的工程款酌情扣减5000元。精华公司已向阳森公司支付1735166.25元,遂判决精华公司向阳森公司支付工程款113579.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357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上述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2020年,阳森公司又将精华公司诉至本院,称其已于2019年11月15日向精华公司出具了全额发票,故请求精华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494332.25元及违约金。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精华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阳森公司工程款490000元;二、阳森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精华公司开具金额为490000元、税率为9%的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若精华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工程款,则精华公司除需继续支付上述工程款之外,还需另外向阳森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本院出具(2020)陕0113民初14577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12月16日,精华公司工作人员向阳森公司工作人员查瑞斌发送《工作联系单》载明:“贵公司承建的我公司西安XX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柔性直流输电试验厂房项目地坪工程,一直存在地坪开裂等质量问题,现业主方要求我公司在2019年12月22日前将地坪问题整改完成,现我方正式通知贵公司,请于2019年12月17日前来维修处理质量等问题,为期五天,于2019年12月21日前完成整改。”2020年1月10日,精华公司柔性直流输电研发能力试验中心厂房项目部与韩某某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韩某某对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环XX道XX号名为柔性直流厂房地坪维修工程的项目进行环氧地坪裂缝维修,承包价格为3万元。2020年2月24日,韩某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精华公司柔性直流厂房地坪维修费3万元整。 本案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阳森公司已向精华公司开具的发票总额为2325166.25元。 以上事实,有《承包合同》、(2018)陕0113民初15235号《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3民初14577号《民事调解书》、短信记录、《工作联系单》《劳务承包合同》、收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作证。以上证据经双方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