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威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2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宇威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莎,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原审被告:许增团,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
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上诉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宇威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增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8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双方私下和解,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上诉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春 哲
审 判 员 王 珂
审 判 员 孙 鹏
二○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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