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恢47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威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46号新西部医药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博,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1号瞪羚谷F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许增团,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小钢,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陕西宇威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许增团、李小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宏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胡世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