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恢4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威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46号新西部医药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博,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1号瞪羚谷F401室。
法定代表人:范小青,董事长。
被执行人:范小青,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许增团,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小钢,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
陕西宇威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范小青、许增团、李小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03民初8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宇威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165503元,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陕西宇威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许增团在西安市高新区雁塔科技产业园太白花园3幢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1075104018-4-1-3-1202-1)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
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理财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尚未受偿金额为116550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梅宏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胡世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