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926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中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劳人仲案字(2023)4号裁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款91244元;2、交纳申请执行费1269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中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同时,被执行人向本院账户交纳92513元,本院依法兑付申请执行人91244元,收取申请执行费1269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中开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执行完毕。
本案申请执行费1269元,被执行人陕西中开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