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6执3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中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劳人仲案字(2023)4号裁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款91244元;2、交纳申请执行费1269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中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同时,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中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