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6执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中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劳人仲案字(2023)4号裁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款91244元;2、交纳申请执行费1269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中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陕西中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扣划至平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款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支行。
账号:267101010********。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