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蒲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6民初2534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蒲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伟,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泾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蒲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812日作出(2020)陕0526民初2534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中国银行账户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xxxx,冻结额度为700000元。蒲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817日以冻结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xx实际控制金额已达到其保全金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其余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蒲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中国银行账户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冉 肖 红

 

二〇二〇 十七

 

         陈 婧 雯

20200526253491610526632107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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