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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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1064号之一
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姚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
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景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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