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939号
原告:陕西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北区六横路龙江国际城3幢1单元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5869742314。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香江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长庆东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6786284161。
法定代表人:薛科许。
原告陕西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香江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元,由原告陕西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124元,本院退付其562元)。
审判员 李东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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