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防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人防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13974号
原告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人防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静 人民陪审员 闫 伟 人民陪审员 胡晓喜
书 记 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