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防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河南省人防建设有限公司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9872号
原告: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荣域城市广场B座706-709室。
负责人:刘义广,该所主任。
被告:河南省人防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曹中彦,系公司经理。
被告:郭笑阳,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濮阳市。
原告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河南省人防建设有限公司、郭笑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人防建设有限公司、郭笑阳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