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03民初184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中医院,地址漯河市郾城区井冈山路5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10341822535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人防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3439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翟**,男,40岁,漯河市郾城区中医院综合病房楼项目人防地下室工程负责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中医院、河南省人防建设有限公司、翟龙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翟龙飞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69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开元
审判员何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