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宝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8952号
原告:肖维光,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利,西咸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宝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龚成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维光诉被告西安宝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肖维光于2020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维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维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5元由原告肖维光承担。
审判员  张芷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玺
打印:相丽华校对:李玺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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