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1023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宝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宝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工业园太白南路。
法定代表人:龚成春,西安宝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华龙,男,汉族,系西安宝业公司安装部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七建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红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2052412-1。
法定代表人:贾宏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宝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商南民初字第0084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陕西七建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宝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4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七建公司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宝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40000元。
本院在执行西安宝业公司与陕西七建劳务公司纠纷一案中,因陕西思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对陕西七建公司负有债务关系。本院依法向陕西思创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已按期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将142000元打入本院执行专户。(其中工程款140000元,执行费2000元)。到位执行款14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西安宝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领取,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七建公司承担。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84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进生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