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139号之一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RDTL28。
法定代表人:蒋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颍,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智晟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自贸产业园4号楼2层4-2-41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LEQ8F。
法定代表人:韩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71969。
法定代表人:景常荣,董事长。
被告:西安宝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71号天地源悦熙广场2幢1单元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98618127N。
法定代表人:龚成春,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南京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1号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98022473F。
法定代表人:王树宝,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南通利凯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光华大厦A座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XPCKQ8Y。
法定代表人:徐凤英,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众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集庆门大街36号7幢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XX59BXE。
法定代表人:孙国防,执行董事。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智晟达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宝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利凯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众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雪妍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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