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未执字第00236号
申请执行人齐祥,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保盛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祥与被执行人西安保盛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26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92991.95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23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石东彦
执行员 朱江平
执行员 方 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