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244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保盛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刘星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
法定代表人陈成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谢义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保盛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13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保盛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相关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567262.33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帅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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