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保盛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保盛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2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齐祥,男,1968年7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西安保盛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262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西安保盛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保盛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保盛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石东彦
执行员  张春宁
执行员  陈 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