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比特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比特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3533号
原告:西安比特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哲,男,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西安比特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比特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比特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比特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鑫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