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12446号
原告西安比特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113号雅荷花园中环大厦B座21F-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4863398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梧桐镇经二路10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55089807。
法定代表人裴志疆,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比特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投标招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比特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比特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150元,剩余11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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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