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比特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比特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12844号
原告西安比特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哲,男,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比特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比特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比特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