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

烟台长城机械有限公司与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4451号
原告:烟台长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余维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长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长城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长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本院减半后由原告烟台长城机械有限公司承担47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