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

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西安世纪金路电学材料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8066号
原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222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桢培,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世纪金路电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浐河东岸两益轩仓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世纪金路电学材料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后原告承担163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8年10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