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

合肥迅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22民初4479号
原告合肥迅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99841563R(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段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3196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迅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合肥迅达电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皖AXD787号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