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方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东方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4民初3638号
原告:西安东方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斌,男,汉族,1985年10月4日生,住陕西省三原县,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3日生,住周至县。
原告西安东方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西安东方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东方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东方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西安东方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龚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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