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飞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飞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8103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楠楠,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飞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田海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飞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给付的利息,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截至2021年4月30日,利息为1666.58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原告通过朋友介绍,为被告所承建的位于长安区XX街道XX园的启航佳境二期项目进行挖掘机机械施工,施工期间自2019年5月开始至2020年5月止,工程款费用以350元每小时计算,施工期间,被告从未给付原告该项目工程款。2021年2月10日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公司尚欠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此后,经原告反复催要工程款,但被告均声称公司没钱,不予给付。综上所述,原告完成了案涉项目的挖掘工程,被告应当按照结算金额向被告给付工程款。现被告恶意拖欠,经多次催要,均推脱不予给付,已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XX园的启航佳境二期,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党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