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6执7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丰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83173826C。
法定代表人:黄巍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6661177372J。
法定代理人:任志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国安,陕西省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西安丰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丰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垫付材料款共计4735429.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4503320.2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2341元、执行费49978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丰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股票、无车辆、银行账户无存款。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土地三宗,已于2018年抵押给柞水农商行贷款1400万元,截止2020年4月8日结欠本息1553.1484万元。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违法建设,柞水县自然资源局柞自然资监字(20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56166平方米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对另5042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依法没收。被执行人目前已停业二年有余,无经营收入。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均已冻结,对该三宗土地予以轮候查封,但暂无法处置。执行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西安丰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工程款、垫付材料款共计4735429.42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4503320.2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2341元、执行费49978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丰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小良
审判员 胡盛刚
审判员 兰国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