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40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滁州扬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扬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陕0116民初4448号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6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其名下有坐落于来安县经济开发区裕安西路33号,宗地面积2060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来国用(2013)第062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滁州扬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来安县X号,(宗地面积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来国用X)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滁州扬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之土地,但不得对被查封之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