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广场北路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财保102号 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对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迪恩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作出的(2023)陕0116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116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四行“19945201040007975账户内”应为“19945201040007975账户、中国农业银行19945101040056131账户以及浙商银行3450020510120100044878账户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