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西安奥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执161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奥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184。
法定代表人:吕张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791650834P。
法定代表人:王化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奥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陕0118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3300.4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20元、执行费100元。
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已经受理,目前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讲和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谭 飞
书 记 员 孙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