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执恢59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储运有限公司西安三桥分公司,住所地鄠邑区。
法赵娜,定代表人:,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791650834P。
法定代表人:王化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储运有限公司西安三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陕0118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4783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259元、执行费2259元。
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已经受理,目前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讲和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谭 飞
书 记 员 孙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