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户县群兴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执恢58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户县群兴化工厂,住所地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卜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791650834P。
法定代表人:王化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户县群兴化工厂与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陕0118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4934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713元、执行费2260元。
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已经受理,目前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讲和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谭 飞
书 记 员 孙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