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6712号
申请人:西安宣程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10108470T。
法定代表人:毛静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来,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京龙公司二楼东侧203、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791650834P。
法定代表人:王化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宣程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宣程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615.75元的财产,并于2022年7月4日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615.75元的财产。
申请人西安宣程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诉讼保全费136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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