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2397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翰,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791650834P。
原告**与被告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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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彭丹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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